今日热议:申万菱信基金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了犹未了留下悬念一串串

来源:皮海洲 2023-01-05 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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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基金经理“老鼠仓”案!这一次公布的是申万菱信基金原基金经理徐远航涉足的“老鼠仓”案。该“老鼠仓”案由申万菱信基金原基金经理徐远航与前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靳昕合谋,12月28日,河北证监局就此作出处罚,其中,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徐远航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长江证券研究员靳昕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从河北证监局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二人“老鼠仓”的性质是非常明确的。徐远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担任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具体投资运营,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将“锦泓集团”纳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开始申请交易“锦泓集团”,4月15日获得交易“锦泓集团”的许可后立即下达买入指令。同年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续买入“锦泓集团”,直至4月19日“锦泓集团”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达到6%。由此可见,徐远航知悉该基金拟交易“锦泓集团”、交易“锦泓集团”的时点、“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

而在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间,徐远航利用与靳昕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向靳昕推荐“锦泓集团”,并传递“锦泓集团”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开信息。靳昕利用上述信息指导其父靳某通过“靳某”账户,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买入“锦泓集团”,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续委托买入,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为此,河北证监局分别按照《基金法》与《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徐远航与靳昕给予50万元和3万元的罚款。由此二人合谋的“老鼠仓”案似乎就此落下帷幕。

但显而易见的是,河北证监局对徐远航、靳昕“老鼠仓”案的处罚给人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该“老鼠仓”案虽然受到了河北证监局的处罚,但投资者的感觉明显是了犹未了,给市场留下悬念一串串。

其一,对“老鼠仓”案当事人之一靳昕处罚是否太轻,处罚依据是否得当,这显然是值得关注的。河北证监局对靳昕的处罚是依据的《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但根据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靳昕的行为构成违法违规,且靳昕的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正因为构成了违法,因此应该对靳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而不是按照《廉洁从业规定》来查处。

实际上,对于“老鼠仓”这种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第一百九十一条则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靳昕的处罚应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来进行,即便靳昕本人没有任何违法所得,其罚款金额也应在“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

其二,对申万菱信基金原基金经理徐远航的处罚,同样偏轻。这里涉及到的是《基金法》与《证券法》处罚力度不同的问题。现行的《基金法》是2015年修订的,而《证券法》是2020年起正式实施的,《基金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低于《证券法》。比如,对于涉及内幕交易人员没有违法所得的,《证券法》的罚款是“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而《基金法》的规定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河北证监局依《基金法》对徐远航的50万元罚款虽然也满足《证券法》的要求,但50万元的罚款只是《证券法》的最低处罚,因此,即便是按照《基金法》对徐远航进行处罚,也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按100万元的顶格处罚来进行。

其三是河北证监局对“老鼠仓”交易行为并没有作出处罚。河北证监局只是对“老鼠仓”案的两个合谋者进行了处罚,但真正的“老鼠仓”交易行为还没有作出处罚。而这个“老鼠仓”交易行为是由靳昕指导其父靳某通过“靳某”账户来完成的,从2021年4月15日到4月30日持续委托买入“锦泓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而从靳某买进“锦泓集团”开始,“锦泓集团”股价出现了大幅上涨。因此“靳某”账户的内幕交易行为应当获利颇丰。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但河北证监局对该“老鼠仓”案的处罚却没有提及对“老鼠仓”交易行为本身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河北证监局留给市场的一个最大悬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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