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又有多人被依法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
个别人员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给疫情防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
终难逃被公安机关处罚
案例一
4月3日,徐某琴自驾带领两个女儿前往疫情风险区就诊,返回沈荡镇后未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女儿所就读的学校等单位报告,在多次排摸中,故意隐瞒有前往疫情风险区的旅居史,造成不良影响,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3月27日,龙某辉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乘坐高铁至嘉兴南站,后乘坐网约车返回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主动报备且隐瞒行程,并在疫情防控核查时隐瞒与新冠确诊病例密接者网约车司机的接触史,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4月9日,吴某祥在海盐县百步镇一小区门口处,拒不配合小区工作人员测温、亮码等疫情防控措施,驾驶三轮电瓶车撞毁小区门口的道闸栏杆后强行进入,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
4月9日,张某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途径海盐县通元镇东西大道长山河防疫卡点时,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以驾车冲卡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海盐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4月11日晚上,张某华(男,60岁)与林某健(男,47 岁)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情况下,由林某健驾驶快艇协助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船员陈某(男,37 岁)从平湖乍浦镇海域上岸,非法获利3000 元,造成可能疫情扩散风险,影响恶劣,三人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4月12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依法对张某华、林某健分别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追缴违法所得;对陈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29日,余某顺(男,42岁)在明知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借用余某明手机,用以隐瞒其驾车往返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4月11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余某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4月8日,平湖市乍浦镇某棋牌室经营者董某明(男,63岁),在明知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违规营业,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4月9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对董某明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2年4月12日,戴某某(男、49岁)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平湖市新仓镇中天熙景诚品苑管控区内擅自外出。后被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2年4月12日,蔡某某(男、56岁)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在平湖市新仓镇新枫苑管控区内擅自外出。后被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人人有责
希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
严格遵守各项防疫规定
协力尽早战胜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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